子女入學
- 2020-05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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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引進國內外名校、名師,規(guī)劃建設國際學校,提升基礎教育水平。全職引進的大師級人才、杰出人才直系親屬就讀我省中小學、幼兒園采取“一事一議”方式予以解決。 領軍以上層次人才子女戶籍轉入我省的,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;其他高層次人才子女高中轉學的,按與原就讀學校等級相當?shù)脑瓌t予以解決。
想了解詳細政策,請見: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 (試行)
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 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(zhàn)略,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機制,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提供便利,根據(jù)《中共海南省委印發(fā)<關于深化人才發(fā)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>的通知》(瓊發(fā)[2017]11號)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,是指根據(jù)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和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過相關程序認定并處于有效期內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。
第二章 入學管理
第三條
省教育廳負責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。各市縣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、各中小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,為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提供保障,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。
第四條
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,按照“免試就近入學”原則,由各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?shù)亓x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辦法,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在其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。
第五條
在外地就讀普通高中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學到我省就讀的,按與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等級相當?shù)脑瓌t,經(jīng)學??己撕螅墒?、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協(xié)調安排入學。
第六條
被我省認定為“大師級人才”、“杰出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中小學、幼兒園入學問題采取“一事一議”方式予以解決。
第七條
已調入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,被我省認定為“大師級人才”、“杰出人才”、“領軍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戶籍在我省的,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;已調入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,被我省認定為“拔尖人才”、“其他類高層次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戶籍在我省,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并在我省高中階段學校修滿學制規(guī)定年限,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。符合以上條件的引進人才,其子女戶籍未轉入我省的,中考報考時享受報考地戶籍考生待遇。
第三章 申報程序
第八條
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學和轉學辦理程序:
(一)高層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請入讀我省小學、初中、高中一年級的,由其父、母或其他監(jiān)護人按管轄范圍向擬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。
(二)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校轉學的,按省和市縣有關學籍管理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。
(三)省、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明及入學材料后,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安排意見,并通知有關學校辦理入學手續(xù)。
第九條
申請入(轉)學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我省高層次人才相關證明材料;
(二)戶籍證明;
(三)居住地證明;
(四)轉學申請表。
第四章附則
第十條
省委、省政府對引進人才子女入學、入園以及中、高考報考條件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十一條
本辦法由省教育廳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
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